时间: 2026-01-04 16:02:36 | 作者: 8亿彩下载安装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的发挥行业专家在地震安全性依据相关规定,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对《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核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反馈至省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同时将意见建议电子档发送至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的发挥行业专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行为规范的原则,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及中国地震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地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为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区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提供咨询、评审、决策服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核检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一)熟悉本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有关专业背景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70岁(含)及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专家,若身体健康并自愿,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5岁。
第六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云南省地震局邀请,经专家所在单位审查推荐,云南省地震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第七条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定期受理、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受理、审核、入库。专家入库时应填写《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信息表》(附件1)和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承诺书(附件2),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云南省地震局。
第九条云南省地震局针对每一安评报告或者区评报告组建一个技术审查专家组,专家原则上应该按照指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如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能采用指定专家的方式。
第十条专家指定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由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选取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特殊项目需要邀请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参加时,能采用特邀方式。
第十一条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自行选取。组长一般由具备正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权利,提出咨询、评估、评价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守信,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地震安全性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机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通过监督检查、报告抽查复审(每年不低于一次)、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专家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专家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向云南省地震局法规部门或纪检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别的方面的信用管理。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审查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按照信用评估等级对专家的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估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3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七条根据专家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的情况,依据专家信用评估标准(附件3),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一)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取消1年专家选取资格(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1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检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二)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清除出专家库,且3年内不接受入库申请。
第二十条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对专家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记录管理。专家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专家觉得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其中,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档案上予以撤销或修改有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核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云震法发〔202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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